大邑县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09日 【字体:大 中 小】
受2011年“7·3”、“ 8·21”两场特大强暴雨的影响,大邑县地质灾害易发区诱发了大量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为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市国土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大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避险搬迁户的确定
根据2011年“7·3”、“8·21”特大强降雨后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对我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成果,坚持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公平”及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避险搬迁户。
(一)搬迁申报:由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向所在社、村提出避险搬迁申请,并报所在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对申请拟搬迁安置农户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原居住村、社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和拟搬迁安置地点等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后,在所在村和人口密集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二)搬迁户的确定:乡镇政府将公示后无异议的避险搬迁户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县国土局审查并建立避险搬迁农户档案,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正式确定为2012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
(三)避险搬迁户数分配计划。根据我县申请,今年,市国土局分解我县避险搬迁名额98户,纳入目标考核任务20户。依照我县实际情况,经各乡镇反复核实,确需搬迁的农户为103户,具体指标分解为:斜源镇40户,西岭镇2户,出江镇16户,鹤鸣乡5户,晋原镇5户,金星乡18户,新场镇12户,花水湾镇5户。
三、避险搬迁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本着“生产自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市国土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26号)有关精神,“ 5·12”汶川特大地震重灾县可参照灾后重建地质灾害搬迁补助标准执行。2012年我县实施避险搬迁的103户按每户补助2.2万元标准,在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农户自筹解决。
(二)资金管理。搬迁补助资金分三个阶段拨付:1.乡镇政府同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搬迁户的危房拆除完后,拨付总额的50%;2.房屋集中选址后,新居工程量完成50%时拨付总额的30%;3.房屋按协议规定期限竣工,原宅基地全部还耕后,拨付剩余的20%,原宅基地未还耕的,余款不予拨付。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专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避险搬迁户拆房搬迁
避险搬迁农户确定后,由县国土局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通知后10天内,向搬迁户发出搬迁通告,同时与搬迁户签定搬迁协议书,通告期为1个月。搬迁户原危房拆除后,自行投亲靠友或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临时住所,实施疏散避险。
五、避险搬迁户新建住房宅基地的选择
搬迁农户新建住房宅基地的选择,应当结合灾后重建,严格按照远离地质灾害隐患点,同时考虑生产和生活因素,遵循尽量安全就近的原则进行。凡5户以上集中选址建设的,应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统一规划、统规自建与统规统建相结合。
六、避险搬迁农户的建房标准及工程质量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统规自建房农户宅基地面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人均30平方米,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且面积不能超过150平方米,统规统建每人享受建筑面积按照大邑县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标准实施。新建农房必须远离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当向重点小城镇、新型社区集中修建,分散修建的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房屋必须以砖瓦或砖混结构为主,且符合抗震防灾设防标准。
七、土地管理
单独选址或集中修建的搬迁农户,涉及调整原承包地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搬迁农户生产和生活便利情况,按当地人均占有土地面积进行调整或妥善安置其生活。搬迁农户原宅基地必须全部还耕,由所在乡镇政府会同国土资源所进行检查验收。
八、避险搬迁工程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内容:一是搬迁农户建档资料是否完整;二是搬迁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三是搬迁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四是旧房是否拆除,原宅基地是否还耕。
(二)时间安排:2012年11月30日前,各相关乡镇完成自查工作,并书面报告县地质灾害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目督办负责进行督查。
附件:大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