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收新房先交半年物管费 在成都这是违规的(2)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22日 【字体:大 中 小】
“不过,我们公司现在都不鼓励预交物业费了。”吴迪解释称,相比按月收费,预收半年、一年物业费,物管公司在税收上可能还“更吃亏”:“物业费按收付实现制交税,也就是说如果今年收了明年的钱,税款就得在今年一次交清,而不是分摊到明年的每个月缴纳。”
那为什么有的物管公司情愿“吃亏”,也要预收物业费呢?吴迪透露称:“预收的最大好处在于获取资金。现在有些银行贷款利率都在10个点以上,预收一次半年的物业费,往往就能获得上百万的现金流,把这笔资金转手外借,便能获得相当一笔收益。”
吴迪称,对于业主来说,预交物业费也需承担一定风险。他举例称,若业主预交了一年的物业费,而在此期间业委会成立并更换了物管公司,合同关系发生变化,公司就需要向业主退款。“但事实上,许多物管公司在退盘后并不退还前期预收的物业费,拍拍屁股就走人,‘扯皮’的事情非常多。但谁又会因为千、百元钱与物业公司打官司呢?”
“预收物业费确实是无法可依的。所以,如果业主非要按月交费,物管公司也不敢强求。”吴迪称,“你买的房子是开发商卖给你的,你的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的,房屋的交付主体也是开发商。而开发商没有任何权力,将收取物业费作为交房前提———哪怕你永远不交费,开发商都必须给你钥匙,因为这压根就是两回事。”
发改委
早有规定 预收物管费肯定不行
日前,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获得明确答复,除非另有约定,物业费不能预收。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存在已有5年。2007年,市物价局(现划归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原则按月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计预收。”而去年12月初,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也重申了这一点。
上述负责人称,所谓“另有约定”,就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没有合同约定,物管公司都不能预收物业费,“就像吃了饭再买单一样,提前收一季、半年的物业费肯定不行。”
律师
预收物管费不合法
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国勇称,我国现在提倡和实行的是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根据常理,只有业主先接房才会产生物业管理服务和费用。业主通过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取得物业,通过与物管服务企业建立服务合同享有物管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这是两组不同的民事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内容不一样,主体也不一样。
开发商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附加另外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履约条件。对于预收物业费才准收房的情况,我认为是违反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坚持这样做,必然造成其对购房者的违约,将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加载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