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十二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作者:龚琼 来源:天府早报 更新时间:2013年10月10日 【字体:大 中 小】
■小资料
十二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2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