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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名条例昨日通过 楼盘名未备案最高罚两万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晚报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30日 【字体:

昨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以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菊乐路、西门子路

此类地名以后不再有

西门子路,在西门子公司搬离后,仍然沿用这个地名。《条例》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出: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并且禁止有偿命名地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这意味着,“成都今后不会再出现类似娇子立交、菊乐路、西门子路这样的地名了。”成都市民政局地名管理处副处长潘弘介绍,已经用企业命名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名称,为避免更换地名给市民造成更换证照的麻烦,将继续保留。但今后成都市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公共设施将不再出现企业名。

楼盘名字须备案

否则最高可罚2万

《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使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

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发布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建筑物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 成都商报记者 余文龙

特别提示

这些地方

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地方包括:

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企业名录等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站;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该《条例》经过了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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