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对外发布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1日 【字体:大 中 小】
大邑淘房网信息 近期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大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发布,办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做了详细说明并规划,资金实行层级拨付,最后从代管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支付到农民个人账户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本办法有效期2年,以下为办法全文。
大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大邑县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搬迁奖励费、过渡费、测量及权属调查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
第二条 坚持“量入为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宗地结算”原则,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三条 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在征地项目启动前,由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基本情况及地面附着物情况进行封户调查、统计、汇总并公示无异议,依据补赔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报县国土局。
县国土局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与乡镇(街道)签定《委托征地协议》,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乡镇(街道)实施。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封户调查结果按标准编制。
(二)房屋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其他地面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标准进行编制。
2.非住宅房屋、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等按相关标准单项编制。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农民个人、县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从其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其余部分由县政府予以补贴。
(四)其他费用。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
2.不可预见费,是指未列入文件规定没有统一补赔偿标准的项目所必须的费用,按征地拆迁补赔偿总费用的10%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