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大邑淘房网

  大邑淘房网 > 新房资讯 > 购房手册 > 浏览文章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前婚后全额贷款区别大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25日 【字体:

近日,记者在浏览多个社区论坛、业主群及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人为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而困惑。由于财产价值巨大,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房产问题也因此成了离婚案件中难点。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为了帮助大家答疑解惑,针对离婚官司中可能涉及的房产问题,记者作了深入了解,并一一进行梳理。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还是父母,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可能。

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特别提示

在离婚诉讼中,有以下几点房产不予处理,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小产权房。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第四,夫妻居住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楼 盘 价格(元/平) 区 位
青禾名都 3800 大邑大道
圣桦城 4000 内蒙古大道
力扬·时代 3950 内蒙古大道
祥荣城市绿洲 3800 大邑大道
春天国际 3700 大邑大道
天邑•春江花苑 3300 桃源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