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02日 【字体:大 中 小】
《大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大邑府发〔2013〕55号)已经2013年7月23日第3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进行监督管理。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住房保障力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城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重点解决我县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二)制定的目的
重点解决我县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三)制定的依据
本细则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为依据,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市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5号)的有关规定。
(四)起草过程
我局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做了深入调查,起草了《细则》(初稿)。在此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细则》(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送审稿已于2013年7月23日经第3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主要措施
(一)条文术语释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根据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确定建设规模,重点解决我县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自有产权住房:是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含安置房)、农村住房、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
单身无房职工:是指未婚人员及不带子女的离异、丧偶人员。
(二)条文主要内容
1、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年收入标准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个人年收入标准为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上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大邑县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公房包括国有直管公房或用人单位公房)。自有产权住房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含安置房)、农村住房、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