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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鹤翔大道和氮肥厂片区旧城改造补偿方案(3)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房管局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09日 【字体:

5、政策性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住宅被搬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认定的房屋产权面积支付。

6、提前搬迁奖励

在项目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完成房屋搬迁并交付被搬迁房屋钥匙的,按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给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并提前搬迁的,按被搬迁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另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面积奖。被搬迁房屋为以幢为单位的成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的被搬迁人,在规定签约时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的,剩余部分面积选择货币终结产权的,除可享受货币化补偿相关政策外,还可享受货币化面积部分购房补贴上浮10%的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住宅不享受此项奖励。被搬迁房屋为营业用房的被搬迁人,在规定签约时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的,剩余未安置的面积选择货币化补偿的,除可享受货币化补偿相关政策外,还可享受货币化面积部分购房补贴上浮5%的奖励。

六、其它相关事宜

(一)房改房和单位集资建房面积和产权的认定:1、项目内房改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因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被搬迁房屋进行测量。对具有竣工验收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被搬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安置补偿。2、项目内原参与单位部分集资建房的被搬迁人,按房改政策完善产权后,给予安置补偿。3、项目内原房改时未完善房屋产权的被搬迁房屋,在搬迁时被搬迁人可按房改政策完善产权后,给予安置补偿。4、项目内原转机改制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住房,在经调查核实他处无住房的被搬迁人,可根据房改政策完善相关产权手续后,给予安置补偿。经济收入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转机改制下岗贫困职工,可根据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给予安置补偿。5、项目内涉及的拆迁遗留问题房屋,由相关单位按照政策处理完善后,可给予安置补偿。

(二)关于未登记的房屋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县政府确定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上述部门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关于存在租赁关系房屋(住宅、非住宅)的补偿

被搬迁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搬迁部门与被搬迁人签订模拟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由被搬迁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大邑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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