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买卖房屋无须再提供婚姻证明
作者:未知 来源:央视财经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30日 【字体:大 中 小】
买卖房如想享受税收优惠此前需提供婚姻登记信息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表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纳税人如果购买或者出售住房,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税收在纳税人提出购房税收优惠申请的时候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开展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工作,对特定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说,之前需要纳税人提供并签署有关证明材料。
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不再要求提供婚姻证明
日前,两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据了解,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就相关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
刘涛表示,“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承诺书,税务部门仍需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逃税漏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多种手段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据介绍,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表示,由于婚姻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确保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通知要求专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接触、查询、管理这个信息都要在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除了常规安全保护之外,在技术上要求一定要留有痕迹,要可查。同时,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泄露纳税人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还有哪些情况需要了解居民婚姻信息?
去年9月17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列出的国家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称,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和坚持依法行政。
但相关通知下发后,民政部门不再开具此类证明,而办事单位仍然要群众开具的情况仍然存在。记者走访发现,在北京,涉及贷款、买房、出国、迁户、申请廉租房等情况时,银行、住建、教育、公安等部门需要办事人开具此类证明。政策执行仍需进一步理顺。
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29个省民政部门提供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量的58.5%,超过了婚姻登记的工作量。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将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关部门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时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