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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在崇州为准儿媳买房 分手了房子该归谁(2)

作者:毛玉婷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06日 【字体:

庭审焦点

房屋赠与之后能否收回

合同上有小李的名字,出资的是小苏父母,那么崇州的商铺究竟应该归谁?对此,双方代理律师各执一词。

李丽珠的代理律师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陈绍坤称,他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没发现类似案例,“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少见的”。他认为,本案构成了事实上的赠与,这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隐含附目的性的赠与。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购买房屋,是认为小苏和小李能顺利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下去。由于小两口感情不和分手,李丽珠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此外,《婚姻法》22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所以,涉案房屋应是李丽珠对小苏的个人赠与。

但小李的代理律师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易学认为,李丽珠在购买房屋时,没能正确表达赠与意思。从李丽珠的行为来看,这应当属于金钱赠与,而金钱赠与一旦给付,不能撤销。

法院审理

不支持小苏父母诉求

6月3日,该案在崇州法院立案受理。法院查明,该商铺是签约备案状态,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给小苏和小李购买房屋,行为是赠与金钱行为,原告给付金钱后,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金钱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房屋赠与的必要条件之一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小苏父母从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支持他们的诉求。

8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李丽珠的诉请。

随后,李丽珠和小李经协商,在9月5日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成都市曹家巷的房子归小苏所有,位于崇州的房屋归小李所有。

9月2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事联系小李,对方没有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

婚前买房应当签署协议

婚前买房涉及诸多细节,这也成为了成都市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那么,婚前买房要注意什么呢?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斌提醒,年轻情侣需依靠父母帮助买房,而且房产证上已写明两个人名字的,还需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如果双方分手,在没有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归双方共有,父母也无法追回出资钱款。此外,房产证上,两个业主名称是要分大、小产权的。房产证要体现情侣两人的名字,应当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

周德斌曾看到类似案例,未婚情侣小王和小李贷款买房时,小王有不良记录,于是,小李一人贷款买了房。贷款没还完,两人分了手,小李独自承担起这笔债务。情侣在遇到类似小李的情况时,应该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贷款权利与义务。

华西都市报记者 毛玉婷 摄影 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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