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三条建议支招受害方
作者:未知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06日 【字体:大 中 小】
本报邀请多名专家解读:以往类似案件多判财产平分,指导案例可作为法院判决的新依据
两口子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要是遇到一方偷偷隐藏或转移财产又咋办?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的那些事,“扯皮”始终难免,就像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离婚案”。
4日,最高法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66号指导案例”指出,离婚诉讼前或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判“净身出户”。消息一出,引起众多网友围观。
5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邀请了多名业内人士对该指导性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原文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解析
女方转移财产,被判少分3万元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6号阐明:“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信息,华西都市报记者查阅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66号”指导性案件详细案情信息。
雷某某(女)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2015年1月,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雷某某在双方婚姻产生矛盾期间,将夫妻两人共同财产20余万元存款中的19.5万元转移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对于转移这一笔存款前后说法矛盾,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最终法律判决,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也就是说,在这一起案件中,雷某某少分了约3万元。
业内说法
“以往类似案件,多判财产平分”
有人提出疑问,我国的《婚姻法》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方存在转移财产,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高法为何公布该指导性案例呢?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进行了解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北京(成都)安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曾代理过多起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他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此前,相类似的案件,法院在调查清楚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后,最终多数判决是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平分。“少分的情况并不多,也不算明显,如果有,也几乎是形式上的少分一点点。”陈军说,目前很少遇到不分的情况,除非情节非常恶劣。
专家观点
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最高法把雷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件,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息,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陈军认为,《婚姻法》的规定是“可少分或不分”,这把裁定权交给了法院。“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分,少分与不分并不是必然,这样会导致的后果是,同样一个案例,有的法院判平分,有的法院判少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陈军说,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少分或者不分的判决可以此次作为依据,也将更加明确。
根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人士刘武俊此前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文章称,在我国,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偶有发生。公布指导性案例,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