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2)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9日 【字体:大 中 小】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2.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13.引导中介机构提供优质居间服务。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14.加强行业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城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积极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工作,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
(三)健全法规制度。 修订完善《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房屋租赁管理体系,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租赁强制性标准,推行合同指导文本和网上签约,强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四)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搭建高效、便捷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引导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完成房源核实、房源委托、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一系列租赁业务流程,实现租赁交易全过程一站式服务。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