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将严查开发商中介违法违规 不得变相涨价(2)
作者:闫宇恒 来源:成都晚报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24日 【字体:大 中 小】
公安部门重点检查4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证明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牟取非法利益,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资格。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 “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工商部门重点检查7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在广告中承诺房屋投资有回报
对开发企业
◎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发布广告。
◎预售、现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捆绑销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服务价格。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对服务和产品作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重点包括:
发布广告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内容;
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对经纪机构(中介)
◎无照经营、利用自制合同不公平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
◎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伪造、变造或以作废的文件等骗取购房者订立合同等合同欺诈行为。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