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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一夫妇多次拒缴按揭款 唯一住房被强制执

作者:未知 来源:封面新闻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04日 【字体:

2013年,吴某和蔡某夫妇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向成都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后因多次拒缴按揭,成都银行向新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面对法院启动的司法拍卖,夫妇二人却以抵押房产为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今年4月,新都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中,成都银行愿意通过支付租金等方式保障吴某夫妇及所抚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条件,即便拍卖唯一住房也不会影响其居住权,因此驳回异议请求。

“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挡箭牌’。”本案承办法官解释,当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得到保障时,其唯一住房仍可被强制执行。

异议:以唯一住房为由对抗司法拍卖

2013年,蔡某和吴某夫妇与成都银行签订《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两人因购房向成都银行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借款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付息,并自愿用购买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该合同经成都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此后,夫妻二人多次拒不偿还按揭。2016年8月,成都银行遂向新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抵押房屋,并在司法评估后,启动司法拍卖。

然而,吴某和蔡某以此房屋系其家庭唯一住房,向新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2月,法院因此中止司法拍卖。

驳回:司法拍卖并不影响被执行人居住权

对此,新都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符合相应条件的居住房屋或居住条件后,仍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唯一房屋予以执行。

而本案中,成都银行同意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的租金,以保障蔡某、吴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条件,故法院在依法制定相应居住保障方案后,可以依法对涉案房屋恢复司法拍卖。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蔡某、吴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释法:居住权获保障 唯一住房仍可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挡箭牌’。”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主要争议点是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他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唯一一套住房,就能够免于被强拍卖。但是该法官补充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以下4种情况下,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3、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4、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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