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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付定金20万 房子无法过户对方拒退定金

作者:未知 来源:海峡导报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07日 【字体:

签了协议付了定金后,购房者意外遭限购,房子无法过户,定金能不能退?

最近,厦门市因限购限贷引发的官司不少。近日,湖里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限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购房者吴先生因付了定金后被限购,过不了户,卖方又拒退定金,只好将卖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男子买房付定金20万 房子无法过户对方拒退定金

男子买房付定20万 房子无法过户对方拒退定金

原告吴先生是一名90后,2017年3月16日,吴先生与卖家林女士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吴先生向林女士购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一套房产,房产成交价为335万元,双方还约定,2017年5月31日前到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房产买卖协议书》签订后,吴先生支付给林女士购房定金20万元。签订协议不久后,林女士就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吴先生使用。

不过,就在他们双方签订协议8天之后,限购政策出台了。2017年3月24日,厦门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巧的是,吴先生就属于新政策的限购对象。因为他是单身,而且他在厦门已有1套房产。

限购新政出台后,因双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吴先生就要求林女士返还定金,不料却遭到拒绝。为此,吴先生就告上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让被告返还定金。

不过,被告林女士说,她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定金。因为吴先生不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所以不能返还定金。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吴先生的诉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林女士返还定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有权解除

法官说,本案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后,因厦门市实行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导致吴先生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吴先生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可见,本案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吴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定金,法院应予支持。而且,庭审中,卖方林女士也同意解除合同,并已经收回讼争房产。所以,法院最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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