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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市新规划发布 加大新建住宅面积赠送等限制

作者:文强 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字体: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文强)10月13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与建筑分册)的通知。该内容与之前执行的“2014版本”有什么区别?会给成都城市建设带来什么影响?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为此,四川中原顾问相关人士做了解读。

原文:

第2.2.4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见文末文件)

解读:前几年的土地出让条件中,主城区住宅容积率普遍在4.0左右。事实上这样容积率的住宅小区品质并不高,居住舒适度较低。所以在打造宜居城市的大背景下,本次规定在控规层面,限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可以看到容积率从以前普遍的4.0左右,下降到2.5以下。

原文:

第3.2.6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有关规定控制。(见文末文件)

解读:前版建筑退距是根据建筑类型来分类,新版建筑退距是根据建筑高度来分类,与住宅设计规范的标准统一。

原文:

第3.4条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解读:设置独立章节,对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可以看到政府推进天府新区建设的决心。

原文:

第3.5.8条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解读:前版规定只要求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新规更加明确的从建筑栋数上提出外立面不能重复的要求。强制性要求建筑外观多样性设计,将增加开发商的设计成本。

原文:

第3.5.12条 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独立设置。

解读:从新规实施开始,住宅+底商的建筑类型将不复存在,兼容的商业只能从住宅脱离出来,单独设置,住宅将更加纯粹。但是脱离出来的住宅会占用地,建筑密度也会相应增加。

原文:

第3.5.13条 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局部层高高于3.6米的跃层式住宅,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解读:前版规定套型总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可以挑高。现在新规取消了这一特例,因此起居室挑高赠送已经不能实现了。

原文:

第3.5.14条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解读:商业、办公类项目不能通过阳台、花槽、飘窗实现面积赠送了,附加值减少。

原文:

第3.5.15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解读:前版规定办公用房层高不应大于4.9米,新规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层高,loft产品将成为历史。

原文:

第3.5.18条 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

解读:新规将飘窗、露台、退台和空调板等也纳入了面积控制的规定当中,加大了对面积赠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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