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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版《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4)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31日 【字体:

十、购房登记保障

为确保购房登记现场资格核验工作顺利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存登记购房人现场提交的购房资料,确保现场购房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保证登记购房人信息的私密性;

(二)登记购房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视为无效登记;对无效登记的,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登记购房人;

(三)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1.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

2.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

3.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全款支付;

4.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5.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四)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

(五)建立并落实核验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六)其他保障购房登记顺利进行的工作。

十一、公示公开

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当期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的房源数量,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

十二、监督处理

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有前述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刚需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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