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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协完善住房摇号细则 支持刚需购房需求(2)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31日 【字体:

(三)第五条相应改为第六条。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以下统称刚需登记购房人)应按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购房登记时需添加房屋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须为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所购商品住房位于限购区域的,房屋共有人还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刚需登记购房人通过优先摇号排序选购首套商品住房后,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其他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四)第六条相应改为第七条。在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登记购房人为刚需家庭的,应核验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夫妻离异的,还应核验其离婚年限)”;原第五款相应改为第六款。

(五)第七条相应改为第八条。“保存已核验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3、4)”修改为“保存已核验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下同,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3、4、5)”。

(六)第八条相应改为第九条。在原第一款前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七•(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原第一款相应改为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六•(一)、六•(四)和六•(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七•(一)、七•(四)、七•(五)和七•(六)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第二款相应改为第三款。

(七)第九条相应改为第十条。

(八)第十条相应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本批次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普通购房人的房源数量”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当期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的房源数量”;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

(九)第十一条相应改为第十二条。在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刚需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原第二款相应改为第三款,“违反本指引第九•(三)项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指引第十•(三)项规定”,“未落实本指引第三、第十项规定”修改为“未落实本指引第三、第四、第十项规定”。

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二条标题“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摇号选房”修改为“公证摇号及选房顺序”,内容相应修改为:

“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普通登记购房人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刚需登记购房人在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之后,普通登记购房人之前摇号选房,选房范围为当期全部准售房源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后剩余的房源。刚需登记购房人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登记购房人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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