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版成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2)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房协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31日 【字体:大 中 小】
六、公证确认选房结果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的,开发企业应要求选房人书面签字确认弃权,并保留记录;选房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在公布的时间未能到场选房的,公证机构现场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七、依序递补选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按照各自摇号排序结果及购房登记前确定并公示的房源分配数量,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分别依序递补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八、报备公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原复核购房资格的房管部门)。
九、应急处理预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建立并落实销售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十、公示公开
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登记购房人和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
十一、监督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指引不按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签约或者选房现场出现秩序不稳定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并提交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登记购房人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涉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取消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合同签订资格;对于已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单方终止,对于已进行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行业协会提供相关信息,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