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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业主欠2.3万物业费 物业索赔28万违约金(2)

作者:李智 来源:封面新闻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06日 【字体:

成都业主欠2.3万物业费 物业索赔28万违约金

业主质疑“天价”违约金

物业:抱歉,算错了……

5月30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来到清华坊小区了解此事,并见到物业经理陈女士。

陈女士告诉记者,物业开出28万元违约金罚单的依据,是2011年物业和业委会签署的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并向记者提供了复印件。

记者注意到,这份物业合同于2011年签署,有效期为2011—2012年。其次,关于物业费违约金的约定,为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的,按所欠金额的5%每月收取违约金。

业主田女士提出异议,合同有效期只有一年,那么物业能够依据已经过期的合同,来收取业主的违约金吗?

对此陈经理表示,签署这份合同的时候,小区有业委会,但2011年后业委会就没了,但物业继续在小区服务,应该是一份事实合同。

其次,28万元违约金,不是小数目,物业是如何计算出?为了核实计算是否准确,她现场安排了一位财务人员进行核算。

大约15分钟后,陈经理表示,“抱歉,财务工作失误,算错了”,按照她的说法,财务重新计算过后,违约金仅为3万元,一前一后,因为计算失误,便相差了25万元。

6月5日,业主田女士告诉记者,经过物业重新计算和协商后,她共补交了物业费2.1万元、违约金7600元。

律师说法

物业主张违约金太高 业主可申请适当减少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小区物业合同已经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向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他认为,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后,不支付物业费确不合理,物业公司在追讨时,可与业主协商,也可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见习记者 肖洋 摄影 刘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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