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成都公积金新政:购买非成都住房提取需在五年内申请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8日 【字体:大 中 小】
大邑淘房网信息 近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对外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8年7月1日起,缴纳成都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省内非成都市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有所变化。
非成都市购买住房提取申请时间有所限定
根据《通知》,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时,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所购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为准。
成都市购买住房还贷提取所需资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购再交易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住房贷(借)款合同;
(三)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四)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贷明细,或有近期3个月已还款明细记录的还款存折;
(五)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
(1)借款职工因偿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3)职工贷款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和成都农商银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通过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后,以后年度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住房贷(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