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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解读文本(3)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30日 【字体:

(四)第四章 账户封存、转移、托管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明确异地转移管理规定,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时,在我中心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二十九条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制定说明: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明确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封存、转移等业务规定,切实解决实际业务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第五章 自愿缴存

第三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缴存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缴存比例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者。

制定说明:为加强自愿缴存管理,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取消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业务办理材料,提升管理效率。

(六)第六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注销、托管及内部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提取;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制定说明: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柜面压力,成都公积金中心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网上办理业务范围、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说明:为防范资金风险,加强缴存管理,增加单位业务办理条款和明确造假等非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八)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说明:明确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本办法细化条款、规范操作,制定实施细则。

四、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

解读人:翟文晓、杨敏、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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