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防车位转让使用权的两种模式是什么?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5日 【字体:大 中 小】
人防车位转让使用权的两种模式
模式一: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
一般来说,人防车位系开发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建设的战时用于防空人防工程,该地下车位的使用期限与所依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70年)一致。地下车位属使用权转让,开发商不承诺为乙方办理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模式二:出租人防车位使用权
部分开发商在“销售”人防车位时,跟业主签署的是《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70年。但此项与《合同法》第214条相冲突,《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一些开发商在其租赁合同中,将人防车位的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并同时约定将剩余的50年使用权无偿赠送给购买者,以此规避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