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与无房租房的个税专项扣除标准是多少?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0日 【字体:大 中 小】
住房贷款利息每年扣除12000元,月定额扣除1000元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按照要求,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超过第一套的购房不享受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租金每年扣除9600元-14400元,月定额扣除800-1200元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该城市的租房支出可按一并标准定额扣除。
租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
位于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100万的城市为每年12000元;
位于不超100万的城市为每年9600元。
《暂行办法》指出,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若存在两种情况,二者只能选其一。此外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