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征求意见:捂盘惜售等12种商品房销售行为将被禁止
作者:文强 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2日 【字体:大 中 小】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文强)10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房管局代市政府起草的《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编:610042;传真:028-61885421;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从总则、销售管理、销售行为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与租赁、交易服务、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记者梳理发现,该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销售行为规范”明确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对于可售房源套数少于已登记购房人数的,开盘销售可采取公证机构主持的公证摇号方式(包括网上摇号),依公证摇号结果按序选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实行购房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应当将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现售的书面证明等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购房指引(含项目存在可能不利因素的告知);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商品房订购协议、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及附件;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公共配套设施说明;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车库)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和售价及停放管理服务费标准,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准售房源的销售状态、交易限制状况等;提供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说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另外,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者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或者购房款等费用;
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
将查封冻结等禁止销售或者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转让给他人;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屋交易限制状况和销售状态、价格等信息与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不一致;
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销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或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将规划许可为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按照居住用房进行虚假宣传、销售;
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未按一房一价标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营造虚假销售氛围,订立虚假买卖、租赁、抵押合同;
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
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