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搭售等101种违法违规行为将拉黑(4)
作者:未知 来源:搜狐焦点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8日 【字体:大 中 小】
城市管理方面
7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79.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8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的;
81.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或者恶意破坏城市树木情节严重的;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82.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83.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城市公园、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的;
8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85.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86.破坏、损毁、长期占用无障碍公共设施的;
87.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88.违反规定,跨区域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的;
8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90.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较大的;
91.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甚至进行暴力抗法,经公安机关查处给予刑事处罚的;
其他
92.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93.被住房保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清退保障性住房的;
94.经人民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的;
9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96.经人民法院认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97.依法认定企业由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
98.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99.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
100.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10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1、2、3项为基本条件,4、5、6项满足一项即可),可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1.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5.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诚信择优的原则,实施守信激励。
1.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4.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5.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