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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源:大邑县国土局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4日 【字体:

《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发〔2018〕6号)已于2018年1月17日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土地征收、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房屋补偿与安置等具体事项。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意义

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机制。

(二)制定的目的

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主要措施

(一)条文术语释义

1、土地征收:2004年,全国人大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变,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变成了国有土地所有权,相当与一次性买断了产权,而“征用”只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强制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相当于有限期租用 。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重述了《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要求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安置补偿费:国家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时,对以土地为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生活、生产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补偿给所有权人。现行标准于2012年5月经省政府川府函〔2012〕99号批准。

3、人员安置: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当地政府承担外,医疗及失业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4、住房安置: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为人均32.5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条文主要内容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五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

查。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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