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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2)

来源:大邑县国土局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4日 【字体: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由省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十七条  城镇安置人口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第十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进行补偿(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见附件2、3、4、5)。

第十二条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种植专业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对各类零星种植面积不足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分品种、规格清点计算补偿。(见附件4);

(二) 对成片种植面积在0.1亩以上(含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按种植面积按实丈量计算补偿,补偿范围内不得单列品种和规格另行补偿(见附件5);对成片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无明显界限的农作物(植物)的,以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植物)所列的标准计算补偿。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规模养殖户的搬迁,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6)。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由征收土地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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