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3)
来源:大邑县国土局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四章 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以2012年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的相关要求为截止时间,经县政府确认并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子女。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再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乡镇(街道)审核认定的人员。
(四)土地被征收时,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转业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户籍关系在征地村(社区)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等正式招、录、聘用的在编人员。
(三)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四)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原在编人员。
(五)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
(六)国有企业(含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企业已安置的原正式在编人员。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后新迁入户人员。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搬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住房搬迁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现房安置和统规自建三种安置方式。
在晋原街道范围内征地涉及住房搬迁的,被搬迁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行货币化安置。其余乡镇规划区内的征地涉及住房搬迁的,被搬迁户以户为单位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安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搬迁的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
安置人数以被搬迁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
(一)货币化安置。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按32.5平方米/人予以货币安置,原有房屋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货币化安置标准:晋原街道按3000元/平方米标准安置;其余乡镇按2200元/平方米标准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给予2.5平方米/人的奖励。
(二)现房安置。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现房安置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2.5平方米进行安置。
1.原正住房屋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件2标准补偿。
2.原正住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2.5平方米的,其不足面积由被安置户按附件2中正住房屋的砖木结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人均32.5平方米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货币化安置标准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