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5)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国土局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十五条 在拆迁区域内有住房而又不计入被拆迁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2.5万元。
第二十六条 过渡费
被搬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并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被搬迁房屋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费。
被搬迁户选择现房安置,其过渡费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被搬迁房屋之日起,计发到安置房交房公告后6个月止。对无故不参与分房的,一律停止发放过渡费。
被搬迁户采取统规自建安置的,其过渡费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之日起,一次性计发12个月过渡费。
过渡费标准:晋原街道范围内的被安置人员按160元/月/人,其余乡镇按140元/月/人标准计发过渡费。过渡时间超过一年的,晋原街道范围内的被安置人员按320元/月/人,其余乡镇按280元/月/人标准计发过渡费。
第二十七条 搬家费、搬迁奖励和片区整体搬迁奖。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搬迁,搬家费为1000元/人(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的奖励(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
在规定时间内,征收土地项目区所有被搬迁户全部完成搬迁的,再给予每人10000元的片区整体搬迁奖(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
(三)自由裁量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执法注意问题
第三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机构:大邑县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黄健刚
联系电话:028-8826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