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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没有资质的人封阳台出事故 业主需担责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04日 【字体:

出事之前,四川南部人罗斌(化名)在成都做工近3年,有一些安装门窗的经验。2016年8月23日,他像往常一样,从一个做室内装饰的老板手里接下一单活,给17楼的一户人家封阳台,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计算报酬。但他没想到,自己在没系安全带、没拴安全绳,也无人协助的情况下,踩在约40公分的圆筒上施工,会把他带向死亡。

彼时,罗斌的妻子郭会因患有肺结核、心脏病待业在家,15岁的女儿正在读初中。“我生病之后一直在家,不知道他干的活这么危险。出事后,找他干活的老板也跑了,法院判的20多万一分钱都没给。”12月3日,成都高新法院对包括郭会在内的5个困难家庭发放了司法救助金。拿到当天最高救助金5.8万余元的郭会热泪盈眶,“这下好了,女儿可以上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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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高空施工,没系安全带、不栓安全绳,坠楼而亡

2016年8月,家住成都高新区的余先生想找人封阳台,刚好在小区内看到一家做室内装饰的门店,于是联系了承接人张某。两人约定将余先生房屋的封阳台业务包给张某完成(包材料和安装),费用合计5580元。张某负责安全措施,一切安全风险由张某承担。同年8月22日晚,张某又找到罗斌,约好第二天到余先生家做工,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计算报酬。安装所需的枪钻、电锤、红外线由罗斌自带,而其他安装材料都由张某提供。

第二天,8月23日,张某的妻子带罗斌来到余先生家安装门窗。安装时,罗斌没系安全带、没拴安全绳,也无人协助。他踩在一个约40公分的圆筒上施工,结果一不小心,从17楼跌落致死。公安机关对此认定,罗斌系高坠死亡,非刑事案件。事发后,张某和余先生分别垫付了5万、1万元,但没有就赔偿金额与郭会一家达成一致。随后,2016年10月,郭会一家将张某、余先生及余先生房屋所在的物业中心一道诉至高新法院。

一个事故,三方承担。

找没有资质的人封阳台,业主也有错

法庭上,张某认为,罗斌出事时应预见到不系安全带、没有防护栏,在17楼施工有多危险,他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对于他和罗斌之间的劳务关系,应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而余先生也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余先生认为,他把活儿包给张某,和张某是承揽关系,和罗斌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余先生手里承接了工程,然后交给罗斌安装,罗斌接受了张某的指示、管理和监督。而张某以每平方35元向罗斌支付报酬,属于计酬方式的一种,双方系劳务关系。余先生将拆改阳台的工程交给张某完成,双方形成了承揽关系,与罗斌之间不直接构成劳务关系。

但在责任承担方面,余先生仍需负责。因为拆改门窗是高处施工作业,本身危险性大,而拆改门窗对安装质量要求也较高,余先生理应交给具备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完成。因此,余先生将工程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完成,属于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张某应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进行安全教育。本案中,罗斌在高处从事安装作业,张某应提供安全绳等防护措施,但张某疏于履行责任,其过错是造成罗斌坠楼死亡的原因之一。

至于死者罗斌,法院认为,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已久,应当预见到高处作业的危险性。他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必要人员协助的情况下施工,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罗斌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另一被告某物业中心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尽到了对装修图纸审查、对装修现场巡查等物业服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余先生承担10%责任,张某承担40%责任,原告方需自担50%的损失,于是判决被告余先生和张某分别赔偿原告方22万余元、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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