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19年住房公积金新政对贷款办理流程与贷款偿还的规定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公积金中心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9日 【字体:大 中 小】
5.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职工,提供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3)发生补缴的,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
6.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若组合贷款应按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7.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8.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人身份证明。
3.收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托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担保公司、受托银行。
(四)担保公司与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意见。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明。
(六)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成都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