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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与旧版对比解读(2)

作者:李丹 来源:四川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6日 【字体:

三、优化部分提取业务管理规定

(一)业务规定

1.取消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资料。

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放宽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未办理租房备案登记的,仍可按照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将购买异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时间统一调整为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申请。具体规定为:

(1)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或收据后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审批文件起5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5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3.统一提取金额计算标准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购买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增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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