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与旧版对比解读(3)
作者:李丹 来源:四川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6日 【字体:大 中 小】
四、规范部分提取业务管理相关内容
(一)严格部分提取业务管理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或托管满半年。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承租人租赁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套住房的提取限额。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房管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调整依据: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四川省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防范通过“假租房真备案”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二)调整部分提取业务办理材料名称
1.因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调整为“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2.因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调整为“本市人社部门提供的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调整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4.因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调整为“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调整依据:根据相关部门修改意见调整,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称谓与相关部门业务管理规定保持一致,便于职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