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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关于做好本县本地和本县户籍跨区域含外地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意见

来源:大邑县教育局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8日 【字体:

大邑县多部门于2018年年底联合发布了《大邑县关于做好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户籍和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大邑县义中小学入学等情况作了规定,实施意见有效期2年。


各镇人民政府、晋原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邑县关于做好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户籍和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邑县教育局
中共大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邑县公安局
大邑县财政局
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邑县房产管理局
大邑县国土资源局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大邑县关于做好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户籍和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168号文件精神,以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做好我县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接收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户籍和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具体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

1.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由我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其它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户籍和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2)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本县依法为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在该区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并在我县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2019年截至时间为5月31日,2020年起截至时间为5月1日)。

(3)已在本县连续居住满一年(2019年截至时间为5月31日,2020年起截至时间为5月1日)。

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应于当年5月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从2020年起,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已在本县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已在本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计算截止时间到当年5月1日。

(二)高中阶段教育。

1.外县籍学生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且有应届初中学籍,可在其初中学籍学校申请,报名参加学籍所在本县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在填报志愿时,可以填报中考报名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限调剂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类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师范)]。

2.本县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可在应届初中学籍学校提出申请,报名参加学籍所在区域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当年当地的中招录取政策执行。

三、工作职责

(1)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制定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细则及具体操作办法。

(2)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3)人社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相关工作(提供缴纳社保证明),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4)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并验证成都市居住证、提供来本县人员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5)房屋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流动人员的住房租赁及居住房产证明相关工作;

(6)工商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工作;

(7)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县上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动态调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8)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及时办证、积分和登记。

四、责任追究

(1)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不断完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流动人员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入学资格。

五、其他事宜

(1)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2)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本县相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涉及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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