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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规定交房同时需交产权证

作者:文强 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5日 【字体: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文强)5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30日公开征集意见。该文件显示,商品房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商品房首次登记要件之一,实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同时交不动产权证制度。

交房就交产权证 成都商品房销售办法草案征集意见

关键词:预售管理

规划审批建面3万平方米以下原则上一次性申报预售证

第十三条(预售许可条件)本市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利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明确具体的竣工日期,且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土地出让中的建设条件;(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已完成地面以上二分之一层数且不低于七层;(四)商品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五)已报备本批次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六)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5%;(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本条前款第(三)项中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可完成地面以上二分之一层数,七层以上商品房可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且不低于五层。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本批次预售商品房的楼栋号、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挂牌价格、预售款监管等内容。

第十四条(预售最低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房项目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

关键词:竣工交付

实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同时交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应当定期向预购人通报商品房建设进度。

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工程竣工报告后,按规定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商品房建设工程经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成品住宅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应对照成品住宅预售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信息清单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并联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交付条件)开发企业交付给预购人的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属于商品住房的,还需取得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第二十五条(交付文书)商品房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商品房首次登记要件之一,实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同时交不动产权证制度。

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住宅时,应当按规定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料和质量保修受理处理渠道,向预购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交付成品住宅的,还应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图纸审查机构出具的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主要装修材料和部品及设备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等资料,保持交付成品住宅的装修工程信息清单与买卖合同约定、样板房体现的一致。

第二十六条(逾期交付)开发企业对于不能依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使用的,应当最迟在约定交付期限前30日就逾期交付的真实原因和依据、已采取的措施、违约交付的责任承担等情况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依约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当支持。

关键词:销售

交付样板房在预售商品房集中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

第三十四条(销售方式)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后10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商品房楼盘表中的销售挂牌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对于商品住房项目可售房源套数少于登记购房人数的,开盘销售可采取公证摇号(包括网上摇号)排序、按序选房方式。

开发企业采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保持房源的物理状况、销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信息与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一致。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交付样板房的,交付样板房在预售商品房集中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证据保全公证。

点击查看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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