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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高空抛物”拟入刑 释放严惩信号

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29日 【字体: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现行刑法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

●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的人身安全。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

草案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专家表示,高空抛物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惩的信号。

或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南都记者了解到,提交审议的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

据悉,我国于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1997年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

草案在现行刑法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曾有人大代表建议高空抛物入刑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人身安全。

南都记者关注到,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减少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安全隐患,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建议,可以考虑设定专门罪名,如“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他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看似侵害的是某个特定被害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对经过高楼附近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侵害,这种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最高法发文明确法律适用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其中,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等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高空抛物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

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阮齐林解释,草案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也就意味着,将“高空抛物”和“放火、决水”等行为等同起来,以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和打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可以按照114条追究刑事责任。

阮齐林称,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即使没有砸到人,没有死亡、重伤的结果,但威胁到公共安全的,即“有惊无险”、“有险但是没结果”,也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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