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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才公寓申请、受理、审核及租售方式

来源:大邑县政府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6日 【字体: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核

第八条 各类人才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大邑县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符合《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等。

各类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请材料至县住建局进行申请,由县住局将其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

第九条 县人社局、县经科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各部门依职责分类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人才资格由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经科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投局、县文体旅局等部门配合,按照《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成人社发〔2020〕12号)规定进行认定,确定人才在《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所属类别。县住建局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人才安居资格。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将拟认定人才安居资格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取得人才安居资格。

第四章 租售方式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的方式面向取得安居资格的《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A、B、C、D、E类人才租售,其中A、B、C、D类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E类人才仅限于以优惠出售的方式购买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租住满5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各类人才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5年。

1.A、B类人才按面积120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100%。

2.C、D类人才分别按面积90、60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50%。

3.租金补贴只适用于各类人才规定的安居面积标准部分,超出部分不予补贴,由承租个人承担;如人才选择低于标准面积人才公寓住房,则以实际居住面积实行租金补贴。在本县租住满一年后,对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租金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据淘房网了解,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

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各类人才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5年。

1.A、B类人才按面积120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100%。

2.C、D类人才分别按面积90、60平方米标准实行租金补贴50%。

第十五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其中A、B、C、D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承担;E类人才须先行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额购买人才公寓后,再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县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E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5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向县住建局提出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的申请。

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租住满5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共有产权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七条 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由县政府综合单位投资规模、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县政府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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