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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之监督管理与附则

来源:成都市政府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8日 【字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考核)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商品房工程建设情况监测预警,妥善处置相关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违规责任) 对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款;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三)其他违反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纳入成都信用网公开披露并抄送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

第二十二条(银行违规责任)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

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处理,市住建局不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相关主体违规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工作秘密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政策解释及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项目和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执行本办法。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此前本市预售款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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