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2)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6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于成品住宅预售前开放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直至当期成品住宅集中交付达到90%之日起至90日止,并保障样板房开放期间的人员安全和秩序可控。样板房设在可售房源内的,开发企业应做好购房人参观预约及相关的组织和安全保障工作。经属地住建部门检查同意后,开发企业才能关闭各类样板房。
工序样板房建在可售房源内的,须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在启动完成装修前,开发企业应采取照片和视频等方式对工序样板房涉及的工艺、工法展示内容进行保存并公证,在销售场所向购房人展示直至当期成品住宅集中交付达到90%之日起至90日止。
开发企业确需将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进行移位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并对样板房移位进行公证,且移位后的新样板房应与原样板房在户内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和装饰效果等方面保持一致。在新的样板房没有进行移位公证前,原样板房不得拆除。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按我市成品住宅建设、销售、竣工、交付告知承诺制,在销售现场和企业官网公示拟预售成品住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评估装修价格的专业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普通装修和升级装修方案(含装修清单)、无交付样板房的其他户型的装修效果图、普通装修和升级装修的价格评估报告、普通装修的挂牌价格和升级装修的公示价格、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的参观提示、受理咨询投诉电话和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自行承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以及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成品住宅装修清单内容应包括:装修功能空间、装修内容和主要装修材料及部品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材质、颜色、质量等级、环保等级和生产企业官网可查询链接等内容。装修清单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升级装修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装修工程的交付标准。装修清单中关于装修材料及部品设备的备选品牌不得超过1个。开发企业应采用合同约定的主选品牌进行装修,确因主选品牌停产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的,才能选择备选品牌。开发企业擅自变更主选品牌的,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成品住宅预售许可前,应将普通装修方案和升级装修方案以及相应的价格评估报告、诚信承诺书等资料上传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上传的装修方案、价格评估报告、诚信承诺书等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的建设及开放情况以及装修信息的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上传现场检查意见,达到相关要求的,系统自动生成装修信息档案。市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填报装修信息的行为以及属地住建部门的核查和现场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签订成品住宅预售合同时,应对买卖合同约定的装修清单与样板房或装修效果图以及销售现场公示的装修清单是否一致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现售成品住宅的,现房销售的普通装修商品住房数量应不低于当期现售房源数的50%,并应在办理现售备案前,委托专业机构对装修价格进行评估,且参照本规定第九条在销售场所和企业公示与装修相关的信息,将装修方案及相应的价格评估报告等资料上传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装修价格应符合我市商品房调控政策的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成品住宅现售合同之前,应确保购房人实地参观了拟购买的房屋,并在签订合同时对拟购买房屋的实际装修内容和销售现场公示的装修清单与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成品住宅进行分户验收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装修清单进行比对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监督有关方面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成品住宅竣工验收。开发企业应主动公开成品住宅并联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交付成品住宅时,须向购房人提供成品住宅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图纸审查机构出具的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主要装修材料和部品及设备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成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开发企业交付预售成品住宅前,应当制定预售成品住宅竣工交付方案并报送项目属地住建部门。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流程、交付条件将并联竣工验收合格的成品住宅交付给购房人。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承担成品住宅普通装修和升级装修工程的主体责任。开发企业应加强成品住宅装修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管控责任,通过书面合同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确保成品住宅建设质量。对交付使用后的成品住宅,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依约督促施工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保修。
开发企业应规范成品住宅的宣传、销售、合同签订及售后服务行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并履行成品住宅装修矛盾纠纷化解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成品住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各自参建部分分别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成品住宅装修价格评估的专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专业机构参与前述价格评估的相关准入及退出机制由市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对成品住宅设计、建设、销售、广告宣传、合同签订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发生重大装修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样板房建设、开放和装修信息公示不到位,虚假宣传,强迫或变相强迫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住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等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扣减信用分处理。
属地住建部门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成品住宅装修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本区域成品住宅项目装修信息档案公开和相关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现房销售成品住宅、实施装配式装修的,由住建部门予以信用加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2年,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区域。近郊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本区域成品住宅普通装修价格的指导标准。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关规定与我市原有成品住宅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办理成品住宅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