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法律责任及附则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20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十六条 过渡费。
被搬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并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被搬迁房屋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费。
被搬迁户选择现房安置,其过渡费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被搬迁房屋之日起,计发到安置房交房公告后6个月止。对无故不参与分房的,一律停止发放过渡费。
被搬迁户采取统规自建安置的,其过渡费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之日起,一次性计发12个月过渡费。过渡费标准:晋原街道范围内的被安置人员按160元/月/人,其余乡镇按140元/月/人标准计发过渡费。过渡时间超过一年的,晋原街道范围内的被安置人员按320元/月/人,其余乡镇按280元/月/人标准计发过渡费。
第二十七条 搬家费、搬迁奖励和片区整体搬迁奖。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搬迁,搬家费为1000元/人(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的奖励(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
在规定时间内,征收土地项目区所有被搬迁户全部完成搬迁的,再给予每人10000元的片区整体搬迁奖(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骗取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征地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特殊事项的处理由征地所在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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