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成公积金(2021)32号文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做出了规定。
各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2日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缴存人提交的提取业务申请。
第三条 缴存人主要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专用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第五条 缴存人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申请提取缴存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按相关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第六条缴存人不符合以上专用性管理要求,申请提取缴存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于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得享受缴存补贴。
第七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有的计息、补贴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申请提取的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应达到12个月(含)以上,未满12个月的缴存资金不得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第九条缴存人申请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应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条 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专项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冲抵完毕。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的,缴存人本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