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成公积金(2021)30号文发布《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具体通知信息如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2日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不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灵活就业参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缴存人主要通过天府市民云、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线上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特殊情况的缴存业务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办理。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第七条 账户设立
(一)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
(二)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人脸识别方式,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灵活就业参制协议》。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者转入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缴存人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成都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
(四)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等通过服务窗口申请开设缴存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申请表》;
3.与中心签订的《灵活就业参制协议》。
第八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不能代办。
(二)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职业、学历等信息变更,其中前四项为关键信息变更。
(三)缴存人非关键信息变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四)缴存人关键信息变更通过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缴存人在公安机关变更关键信息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