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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提取业务规定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第四条 职工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不受职工缴存所在地限制。

第五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核对并确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职工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第六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有效期内;

(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记载内容前后一致;

(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

(五)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

第七条 托管户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个人信息与中心系统登记信息相符的,可不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托管转移通知书》;不相符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八条 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九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住建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五)通过银政通平台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七)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房屋征收安置信息;

(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

(九)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十)按照“跨省通办”等方式,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息;

(十一)与社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本人账户。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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