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金额及提取频次规定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
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
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4.购买征收安置房: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四)提取频次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6.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就其中一次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