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提取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十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职工及其配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城乡家庭低保信息的,凭
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提取。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1.职工离休、退休;2.办理离休、退休提取业务,其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提取。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满15个工作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二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凭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提取;
无法查证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五)提取金额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