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汇缴及补缴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十六条 汇缴登记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该月可不作缴存,单位应做好双方协商确认手续的留存保管。
(三)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应根据缴存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提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托管等业务后再进行汇缴。
(四)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汇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确认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存在漏缴或欠缴,且每月汇缴人员及缴存金额均无变化的,可连续办理多月的公积金汇缴登记。单位到服务窗口办理汇缴登记时,应逐月填报《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确认表》,分别对每月的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补缴登记
(一)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公积金少缴、漏缴的,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补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确认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当年累计补缴金额不应超过当年汇缴金额之和。补缴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单位应补充提供单位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到服务窗口办理补缴登记。
(四)初次汇缴时间与单位登记(批准)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委托扣款签(解)约
(一)单位办理汇缴登记、补缴登记后,可通过支票、现金、网银、电汇等方式进行缴款,也可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委托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从单位指定的账户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委托扣款指定账户与其归集银行是否为同一行别选择签约类型:属于同一行别的应办理同行签约,不属于同一行别的办理跨行签约。办理跨行签约的,单位还需到其指定扣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完成付款行相关协议签订或授权确认。
单位办理委托扣款签约需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
2.委托扣款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材料:包括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印鉴卡复印件,或该账户转账回单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表等可以核实该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的材料;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在《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签名或签章的,委托单位须同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单位名称与委托扣款指定账户的单位名称不符的,委托单位须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书》。
(四)单位指定扣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解除原《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并重新签订新的协议。解除跨行委托扣款协议的,单位还需到其指定扣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完成付款行相关协议解除。
单位解除委托扣款协议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委托扣款解约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