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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升晖花园因超容被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收入83.19万元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20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近日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对位于潘家街二段由四川升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升晖花园建设项目因因计容建筑面积超标,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无法拆除,予以行政处罚。

大邑升晖花园因超容被处没收违法收入83.19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升晖花园项目许可计容建筑面积为26811.54平方米,除去物管/保安等辅房后许可计容建筑面积为26361.54平方米,竣工计容建筑面积为26955.66平方米,超计容面积594.12平方米(商业未超计容面积)。该问题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且无法拆除。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规定。

根据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该项目住宅销售均价为1400.2元/平方米。根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升晖实业作出没收违法收入831886.82元(594.12㎡×1400.2元/㎡)的行政处罚。

开发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专用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今年7月份,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升晖花园超容对四川升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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