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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办理工作程序及保障措施

来源:成都规自局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07日 【字体:

四、工作程序

(一)约定交房交证,申请预告登记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相关事项,并在合同备案信息中标识"交房即交证"。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同步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或微信公众号申请预告登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及时完成预告登记,向权利人推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二)完成竣工验收,缴纳相关税费

1."多测合一"。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住建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的并联审核,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汇总。住建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多测合一"成果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楼盘表、不动产单元表建立。

2.并联竣工验收。开发企业依托"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出并联竣工验收申请。按照"一家牵头、各负其责、限时办结"原则,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国安等部门于6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竣工验收,出具《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

3.税收征缴。开发企业根据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的实测面积,与购房人签订面积补差的补充协议,确认补差金额。购房人可自主或自愿委托开发企业履行税收申报义务,税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申报审核工作,购房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在税务服务大厅窗口完成缴税。税务部门完成税收征缴后,实时推送电子完税信息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4.维修资金交存。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足额交存开发企业应交存的维修资金和自持房屋应交存的维修资金。购房人在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购买转移登记时进行核验。

(三)申请不动产登记,交房同时交证

开发企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办理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时,可一并提交商品房购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对已完成税费缴纳、维修资金交存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开发企业和购房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天府市民云等在线缴纳不动产登记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发放电子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领取纸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受购房人委托领取纸质证书,并于交房当日向购房人现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联动审批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共享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效能。

(二)把握政策要求,落实责任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以"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引导开发企业主动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严守建设程序、严格按图施工、严控设计变更、承担办证义务。

(三)强化宣传推广,拓展应用

各区(市)县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做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宣传推广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积极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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