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及费用情况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四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3.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五条(租赁申请)
租赁对象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提出资格申请,审核通过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进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选择房源。
第六条(合同管理)
出租人、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每次合同租赁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经与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第七条(费用收缴)
(一)租金收取
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应在收缴租金后3日内将收缴凭证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
(二)服务费缴纳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缴纳运营服务费。除服务费外,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费用标准)
(一)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二)服务费标准
运营服务企业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费标准。